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6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强盛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周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28223197W。
法定代表人:邓雪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龙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082531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景文华1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2513589X。
法定代表人:龚佩芳。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强盛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1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常熟市强盛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4465553.11元,并支付以227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24465553.1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中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按五分之一比例承担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常熟市强盛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8417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9771元,由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熟市强盛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9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2019年9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名下苏E×××××桑塔纳、苏E×××××道奇公羊、苏E×××××揽胜、苏E×××××埃尔法汽车;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苏E×××××金杯汽车。上述车辆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到期日2021年10月13日,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3、经查,被执行人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青龙路18号1幢、2幢房产;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虞景文华1幢-1、2幢、3幢、5幢、4幢、8幢、15幢、5幢-1、5幢-2、11幢、1幢、6幢、12幢、12幢-1、16幢、12幢-2、5幢-3、8幢-1、6幢-1、4幢-1、3幢-1房产;***、***名下虞景文华34幢、32幢、37幢、19幢101、19幢110、39幢、26幢、25幢-2、38幢、19幢103、19幢105、19幢106、19幢107、19幢108、19幢113、19幢114、24幢、50幢、23幢、36幢、35幢、19幢102、19幢104、19幢109、19幢111、19幢112、40幢、41幢、25-1幢房产;茶花苑小区15幢、16幢房产;腰娄南46号房产。上述不动产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到期日2022年10月15日,本案无权处置。
4、2020年1月15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207424元,本院扣划后发还本案申请执行人。
5、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案金额巨大,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终结了执行程序。
6、2020年2月2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25633443.11元,实际执行到位207424元,尚有25426019.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及无权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陶建清
审判员 张传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健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