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兆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兆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至远无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64号
原告:上海兆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27号16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曹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哲,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至远无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5层D536室。
法定代表人:林仕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兆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至远无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
自2022年3月以来,上海市处于抗击新冠疫情非常时期。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当事人交通出行、办公活动及案件审理均受到影响。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情形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法定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秦 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宁宇
书 记 员  朱 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