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兆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兆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至远无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0民初64号
原告:上海兆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27号16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曹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哲,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至远无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5层D536室。
法定代表人:林仕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兆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言公司)诉被告至远无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远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兆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哲、被告至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宇到庭参加诉讼。因新冠肺炎疫情风控措施影响,本院于某3月11日裁定中止诉讼。后因中止事由消除,本院于某5月8日裁定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兆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服务使用费1,053,094.43元;2.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声网Agora音视频SDK及服务使用协议》《声网AgoraSDK云服务使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于2021年11月24日解除。事实和理由:2019年、2020年间,原、被告之间签有《声网Agora音视频SDK及服务使用协议》(以下简称《AgoraSDK使用协议》)及补充协议等,约定原告将AgoraSDK技术提供给被告的软件使用,为被告提供音视频服务,被告应某支付原告使用费,费用以实际产生的流量为准,由原告按月向被告发送使用费账单。2021年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使用费,原告故作诉请如上。
被告至远公司辩称,同意原告全部诉请,但无力支付拖欠的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AgoraSDK使用协议》,约定原告同意授权被告将AgoraSDK应用于指定软件中并向使用指定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5.1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0,000元,原告有权将预付款用于抵扣被告应向其支付的各类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费、违约金),在原告按照本协议5.2条约定从预付款中扣除任一月度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后,如预付款结余金额低于2,000元,原告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被告,要求被告补充支付足额预付款以使得在扣除已发生的使用费后的预付款结余金额重新达到10,000元;5.2产品免费使用期限及付费使用的计费项目、计费方式、单价以附件四的规定为准,原告每月3日前将其统计的被告应付使用费明细按照所列方式发送给被告,被告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原告有权按照使用费明细自动就被告上月使用费进行扣费,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应予以核实,以双方核实达成一致的使用费明细作为扣费依据,可依据本协议5.3约定予以抵扣。被告及用户使用AgoraSDK的计费信息由原告负责统计和保存,被告应付使用费金额以原告统计的计费信息为准,被告对于原告统计的计费信息有质疑的,可按本协议5.3约定进行审计;7.2被告未严格按照本协议第5条约定补足预付款的,应按照未补足部分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延迟履行滞纳金,延迟履行超过7天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有效期1年;等等。
2020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声网Agora音视频SDK产品及云服务使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AgoraSDK使用协议》有效期延长1年,至2021年3月1日;2020年2月起开始执行战略排他阶梯折扣等等。原、被告于庭审中均确认该协议履行完毕。
2021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声网AgoraSDK云服务使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延长《AgoraSDK使用协议》有效期2年,至2023年2月28日,继续执行阶梯折扣;等等。
2.2021年3月至10月期间,原告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内容分别是被告同年2月账单金额296,005.5元、3月账单金额141,051.86元、4月账单金额158,170.16元、5月账单金额209,998.86元、6月账单金额146,997.6元、7月账单金额100,870.45元。期间,原告于某7月1日、8月4日分别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内容是催促被告支付拖欠的使用费。
3.同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至远无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确认同年2月至7月期间欠付服务费1,053,094.83元,并表示预计于某11月进行还款排期,预计在36个月内完成。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署的《AgoraSDK使用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软件使用服务,被告理某及时足额支付使用费。现被告确认其拖欠原告2021年2月至7月期间的使用费1,053,094.83元,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原、被告对于《AgoraSDK使用协议》《补充协议二》于2021年11月24日解除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兆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至远无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声网Agora音视频SDK及服务使用协议》《声网AgoraSDK云服务使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于2021年11月24日解除;
二、被告至远无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兆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费1,053,094.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77.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138.92元,由被告至远无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秦 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宁宇
书 记 员  朱 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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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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