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兆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兆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至远无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64号之一
原告:上海兆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27号16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曹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哲,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至远无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5层D536室。
法定代表人:林仕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兆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至远无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院曾于2022年3月11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目前上海市逐步复工中,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应当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 判 员  秦 岭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宁宇
书 记 员  朱 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