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3民初1986号
申请人: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40025422R。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朗军,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1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94322107Q。
法定代表人:曹玉生。
原告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45,696.22元和冻结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将于2019年9月14日前向被申请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偿付的货款1,854,303.78元。申请人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责任限额:8,0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45,696.22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应收货款1,854,303.78元,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昂
人民陪审员  刘源源
人民陪审员  黄开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兰敏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