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张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友,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玲丽,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包香福。
申请执行人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9)川0683民初19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川0683执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6532.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6532.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及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