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8742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南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南路138号第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AHUL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建设大道西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754517663X。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
原告中山市南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南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南茂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南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4元,合计5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南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