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2071民初17466号 原告:***,女,1968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建设大道西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75451766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葵,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玲,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雄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强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葵、王姣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35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60元(10025元/月×60%×4个月);4.被告配合原告前往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领取手续。以上工伤待遇合计3476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3日,原告入职被告工地工作,主要负责搭建钢架的工作,工资为200元/天。2021年6月21日,原告自钢架上跌下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所受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申请仲裁,被通知不予受理。 诉讼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6月21日至201年7月31日,2022年6月5-30日至停工留薪期工资13400元(200元/天×67天);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护理费4800元(150元/天×32天);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4.8元(10577元/月×60%×4个月)。原告***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中还主张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本院明确告知原告***,因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等请求,并未经过仲裁程序,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认定工伤决定书;2.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3.病历材料;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5.病例资料。 被告强雄公司辩称,一、确认原告的工资是200元/天,原告停工留薪期为67天。二、确认原告住院天数32天,确认原告主张护理费的标准为150元/天。三、对于原告所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强雄公司有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工伤决定申请受理决定书;3.***就医资料;4.参加意外保险的相关资料;5.劳动合同;6.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7.保险理赔申请书;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意外事故证明;10.税收完税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8年5月5日年满50周岁。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于2021年6月3日受强雄公司雇请,为该公司提供劳务,地点为中山市南区新建高中学校工程项目工地,岗位为钢筋工。2021年5月31日,双方签订期限为2021年5月31日至2022年6月30日或完成中山市南区新建高中学校工程项目建筑工程任务止的劳动合同,约定200元/日。强雄公司有为***参加建筑业施工项目工伤保险。 2021年6月21日17时,***在上述工地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往中山源田骨科医院治疗,其在该院共住院32天(2021年6月25日至同年7月17日共22天,2022年6月6日至同年6月16日共10天),住院期间有陪护壹人。 2022年8月15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上述受伤为工伤。 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2年10月31日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并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为67天(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31日,2022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30日)。 2023年4月12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强雄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34760元。2023年4月12日,该会出具中劳人仲不字[2023]137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形成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而决定不予受理。 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涉及诉前调解,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正式立案),提出前述实体请求。 诉讼中,双方均确认***受伤后未再回强雄公司工作,双方劳务合同关系解除时间为停工留薪期结束的次日即2022年7月1日。 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诉讼中增加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由于增加的请求与仲裁请求具有不可分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增加的请求合并审理。由于***受伤时已达到退休年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强雄公司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受伤前的务工费标准问题。虽然强雄公司与***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但由于***已达到退休年龄,该劳动合同实际为劳务合同。***主张其受伤前的务工费标准为200元/天,该标准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一致,且强雄公司予以确认,而***实际为强雄公司提供劳务才13天而受伤,本院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认定***受伤前的务工费标准为4350元/月(200元/天×21.75天/月)。 因***的月薪标准(4350元/月)低于其受伤的上年度(2020年)城镇非私营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194元/月的60%即5516.4元/月,而双方劳务关系已于2022年7月1日解除,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宜按5516.4元/月的标准来计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强雄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065.6元(5516.4元/月×4个月)。 强雄公司对***停工留薪期67天和***的务工费标准200元/天均无异议,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强雄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3400元(200元/月×67天)。 强雄公司对***住院32天和***的住院护理费标准150元/天均无异议,但强雄公司未派人护理系事实,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强雄公司应向***支付护理费4800元(150元/月×32天)。 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并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065.6元; 二、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3400元; 三、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护理费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5元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 逵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