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3678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原告:***,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龙,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被告:望江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三孝路13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8277467784097。
法定代表人:任理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盈创石化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高华亭油化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99692。
法定代表人:胡荣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明,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龙、望江县建筑公司、安徽盈创石化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广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严来凤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