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302民初253号
原告: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486078812。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冠县瑞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柳林镇北街村(冠县泰峰纺织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NH7W17C。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瑞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5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基准贷款利率3.45%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21年2月2日签订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棉精梳机(型号:CLC10)六套、条并卷联合机(型号:CLT10)一套,合同总金额:1080000元。原告已给被告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对方已抵扣。合同约定6个月内付清所有货款,被告仅支付了1027000元,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截止2024年11月20日,被告仍拖欠原告53000元货款未支付。2024年7月25日,被告在原告客户往来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拖欠原告53000元未支付。由于被告拖欠原告剩余货款时间长达三年多,在此期间,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前往被告处催要所欠货款,打电话、发函,虽然经原告长期催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行为恶劣。截止2024年11月20日,被告依然拖欠原告货款53000元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为:1、《供货合同》1份。2、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3、客户往来账务对账单1份。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所提交的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21年2月2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棉精梳机(型号:CLC10)六套、条并卷联合机(型号:CLT10)一套,总价为1080000元,3月底到货。备注栏载明,开13%的增值税发票,付50万元备货,货到后付10万,设备调试正常之日起每月付8万,6个月内付清所有货款。逾期付款,每月按总货款千分之0.5承担违约责任。2021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08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4年7月30日,原、被告进行了对账,对账单载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55000元。被告工作人员***在对账单上书写了“数据不符,应是53000元,***,2024年7月30号。”并加盖了被告公章。
原告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于2025年2月7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办理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为500元。原告预交财产保全费55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约定,设备调试正常之日起每月付8万,6个月内付清所有货款。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安装调试完成的具体日期,原告提交对账单一份,被告确认截止2024年7月30日欠付原告货款53000元。本院认为应自2024年7月30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在供货合同中约定每月按总货款千分之0.5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3.45%计算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全费系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而支付的保全保险费,并非其必要支出,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冠县瑞智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3000元及利息(以53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元,保全费550元,由被告冠县瑞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须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