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常兴新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2民初6849号 原告: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常兴新纺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常兴新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陕西常兴新纺工贸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77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