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民初1461号
原告:***技术股份公司(UsterTechnologiesAG),住所地瑞士联邦***8610,崇能伯格大街10号(Sonnenbergstrasse10,8610Uster,SwissConfederation)。
法定代表人:AlbrechtvonGraefe,执行副总裁。
法定代表人:SivakumarNarayanan,执行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洋,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技术股份公司与被告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技术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技术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技术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技术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刘 啸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