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4227号
原告: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812,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江苏金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MFG5F9K。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调解,被告江苏金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6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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