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1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486078812。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十里铺新风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9765856X。
法定代表人:高务本,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民初390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2366757元及自应付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606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工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案已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1日止)。查封被执行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金台区新风巷8号院2幢、3幢、4幢、5幢、6幢房屋(查封期限自2022年6月14日至2025年6月14日止),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财产调查结果,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采取续查封、***等续控措施,应在上述查封、冻结到期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