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5民初342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舟曲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12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甘肃兴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路476号宏运大厦1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5126611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兴盛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