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184执1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都江堰市××街××街××号××栋××层××号房屋一套,经前往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以及多次现场走访附近居民,均未查找到上述房屋实际所在地,故暂无法处置;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都江堰市××镇××村××组××号××号××栋××层××号××,因属农村宅基地房屋,暂无法处置。
本院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62,986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11,030元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