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1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路3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兰州马队长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42号1、2层铺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焦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焦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马队长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10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109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