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7522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爽,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向某,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