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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公司;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21民初18794号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中,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本案的举证期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延长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