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03执33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保利国际广场B3栋404—406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3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域华府10栋2005。
申请执行人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23)湘0103民初107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且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7640.3元,违约金11665.5元,案件受理费1124元,执行费1256.45元,以上共计91686.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1686.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