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03执3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保利国际广场B3栋404—406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3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23日经本院审结,作出的(2023)湘0103民初107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且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4年4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知书。于2024年4月3日、2024年4月16日、2024年5月10日、2024年7月11日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已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4年7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1686.2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91686.2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已冻结的财产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