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3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保利国际广场B3栋3A层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3369988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大辉耐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79号金源大酒店天麒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63258747M。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3)湘0103民初10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物业服务费423624.56元,违约金12708.74元,并应承担执行费6445元,以上共计442778.3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大辉耐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442778.3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直接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