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24民初4897号
原告:***,男,1951年8月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辽宁万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中心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盛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辽宁万江实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