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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铭某公司、江苏芯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91民初121号 原告:宿迁铭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芯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宿迁铭某公司与被告江苏芯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宿迁铭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迁铭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