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石油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民终1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村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乡居民养老办干部,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东大街体育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3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3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 丹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李 斌
关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
函
(2019)陕06民终1200号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我院审理的**、***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发回你院重审。你院在重审期间,应重点查明以下几点:
1、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主张由上诉人高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27.32万元(主要包括供应石子、沙子、水泥等建筑材料,负责铲车生产,组织工人进行道路护坡帮畔工程),但原审法院并未查明双方之间达成承揽工程协议的时间?对工程范围、工程量、工程价款等事项进行了怎样的约定?工程是否进行验收?工程款是否进行决算?
2、被上诉人***主张的工程款发生在2017年左右,但上诉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是在2018年9月30日签订的《承揽合同》,该合同是否对之前合同外他人(***)有关费用分担进行过约定,上诉人是否对该费用进行过确认,该费用是否有事实依据。
3、进一步查明**出具的条据是否受到胁迫,该案是否存在涉黑涉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