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定边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5民初7388号
原告:***,男,汉族,2000年11月9日出生,住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XX大道XX号。
负责人:张剑。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XX园XX路XX号。
负责人:周扬。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
住所地:定边县XX镇XX环路荣盛华府商住楼。
负责人:乔彩虹
被告:榆林市长运集团定边县运通客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边县XX镇XX城XX街。
法定代表人:苗双成。
被告:何智龙,男,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住宁夏灵武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榆林市长运集团定边县运通客运有限公司、何智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芳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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