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贴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新疆贴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塔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贴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理由是:1、判决认定我公司拆除电话线没有证据;认定***丈夫是因摩托车被电话线拖拽撞击到路边电线杆导致死亡没有证据;2、按照法院认定的案由,我公司不是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物件造成的损害与我公司没有法律关系;3、二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超出被申请人的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问题。对于法院认定的受害人***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与贴心拆迁公司对肇事现场附近房屋拆迁及未清理干净遗留在被拆迁房屋道路对面电线杆上的电话线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有证人及电话线实物可以证实,贴心拆迁公司否认上述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这一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贴心拆迁公司应否承担物件损害侵权责任的问题。贴心拆迁公司虽不是电话线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但该案因拆迁行为导致遗留电话线致人损害,损害后果与拆迁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且贴心拆迁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二审法院判决贴心拆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被申请人***一审时的诉讼请求赔偿数额为298034元,二审法院判决贴心拆迁公司与塔城电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72897元,并未超出***的诉讼请求。
综上,新疆贴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贴心拆迁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