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201民初1508号
原告:塔城市远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塔城市远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塔城市远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远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塔城市远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3.55元,邮寄费100元,合计683.55元,由原告塔城市远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