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原发酵技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

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丰原发酵技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3民终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丰原发酵技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4986号。
法定代表人:陈礼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兰周,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汪明选,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兴中路851号。
法定代理人:夏岑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丰原发酵技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丰原发酵技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明选、被上诉人中艺钢结构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陈二伟
代理审判员  胡松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贡雪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