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原发酵技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

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与安徽丰原发酵技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执字第00855-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张祖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丰原发酵技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陈礼平,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淮执字第008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丰原发酵技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安徽丰原发酵技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丰原发酵技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万功培

执行员  唐 亮

执行员  刘治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 翡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