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威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芯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1611号
原告:上海威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6400号第2幢一楼车间、三楼东车间。
法定代表人:宋文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绍山,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王伊,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芯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134号院4号楼3层0306室。
法定代表人:江卫冰。
原告上海威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芯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威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威探”的商标使用权。2021年11月15日,原告发现在被告的官方网站上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威探”用来宣传、使用。被告未经授权,假冒“威探”商标的行为会导致浏览其官方网站的用户产生混淆和误解,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撤销其官网上使用“威探”产品名称的宣传;2.被告在其官网上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发布时间为30日,内容须经原告审核),并赔偿损失1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用5,120元及律师费5,000元;。
被告北京芯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仿冒纠纷案件,系属于侵权纠纷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被告并无侵权行为,且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结合本案,因原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奉贤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芯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芯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孙闫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