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281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原规划局大楼-732。
法定代表人:乐家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浩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
法定代表人:董相加。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浩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丁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余航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