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37民初853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野县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周家村周家大学生科技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73BE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鉴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