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37民初853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野县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周家村周家大学生科技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73BE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鉴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