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4民初1613号
原告:青岛***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88号天安数码城32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周家村周家大学生科技创业园东排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已减半收取),由青岛***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