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85民初6027号
原告:***,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被告: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
阳区济阳街道工业园10一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73BE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定,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于2020年6月6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向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购买1330四工序开料机、468高速封边机、双头数控侧孔机各一台,供货期为付定金次日起10个工作日,付款方式为***支付定金18000元,货到物流站提货付清尾款120000元。若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6月9日交付封边机和侧孔机,于7月12日交付开料机。***共计付款80000元。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延期交付开料机给***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金驰价格评估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的评估意见为:委托评估的对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延期交付开料机给***造成的损失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42870.8元。***为此支出评估费3000元。
本院认为,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赔偿***损失。关于应赔偿的金额,本院认为,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对于42870.8元的损失,应由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担70%即30009.56元,由***承担30%即12861.24元。***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对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要求将开料机退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30009.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7300元。由原告***负担3750元,由被告济南快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