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民初1908号
原告: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银池道拉丝财富中心1幢1**8层10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OH8B2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凯嘉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被告双方和解,此案了结。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凯嘉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计689元,由陕西凯嘉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