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基新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民初1908号 原告: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银池道拉丝财富中心1幢1**8层10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OH8B2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凯嘉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被告双方和解,此案了结。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凯嘉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计689元,由陕西凯嘉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