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22执9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男,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薇,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公司副总裁,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燕增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炳杰,男,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民终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湘04执4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指定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指令本院执行前,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工程款10387627.6元,被执行人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工程款8104560.2元,合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8492187.82元。在本次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证据:1、2020年7月中标黄河路东延工程,中标金额是4.1052亿元;2、济南至高清高速公路一标段,中标金额是10.7439亿元;3、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丁庄镇广青路以南、李庄村以西的工业用地。本院认为这两个线索只能证明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两个项目,未有到期债权项目是否已经开工并不清楚,且尚未有结算内容,目前不宜执行,第三个线索系不动产土地,该村庄土地是否有附属物,尚不清楚,也不宜处置执行。现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拍卖款已不足以支付申请人的剩余执行款,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于2020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11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相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南县管理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民终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立明
审判员 杨孝初
审判员 谭子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丽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