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2民初1969号
原告:***,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桥,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
法定代表人:燕增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长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娜娜
书记员刘旭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