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541号。
法定代表人燕增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炳杰、刘景晴,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第一大道13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破产清算,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理破产后资产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继续处理,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执3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阳泉江
审 判 员 陈建新
审 判 员 艾湘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尹艳艳
书 记 员 曾 磊
校对责任人:艾湘玲打印责任人:曾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