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1079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力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2民初1079号
原告: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开发区海防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
被告:南通力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殷村**组(公司所属房屋内)。
法定代表人冒志勇。
原告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力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2018年4月3日,原告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陆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