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9006执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防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盐国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陈刚,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盐国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中盐国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中盐国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盐国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中盐国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盐国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837.43元。发现有三台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申请查封车辆的权利,并告知如要求申请查封车辆或不要求申请查封,均应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XX红
审判员 聂少红
审判员 罗小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奕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