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信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天津中信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辽宁某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2157号
申请人:天津中信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老君堂村委会西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信连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刘二堡镇鸿运委一中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薛启勇,总经理。
就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天津中信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重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36512.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美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