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1383号之二
原告:天津中信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老君堂村委会西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信连明,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满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青苗,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安能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1栋2单元7楼706号。
法定代表人:杨奥,职务不详。
原告天津中信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安能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中信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中信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中信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6元,减半收取3373元,保全费2335元,上述费用共计5708元,由原告天津中信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思思
人民陪审员 陶 英
人民陪审员 蔡 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