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221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信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老君堂村委会西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信连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华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永乐村。
法定代表人:苗理善,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信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华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1民初9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16267.55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的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但并未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0年10月29日,本案标的全部未履行。
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及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孙纪清
审判员 张 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久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