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信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天津中信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信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信连明。

被执行人: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致玉。

天津中信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致玉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有:本院于2021年02月22日向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暂停被执行人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若干。上述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万品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从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