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03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春新实验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五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五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旭光
审判员 王子明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丛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