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长春新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03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春新实验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五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五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旭光

审判员  王子明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丛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