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23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62号。
法定代表人:**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3月17日,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余路,男,汉族,1991年2月24日,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华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大市场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3494773-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的(2016)皖0123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2016)皖0123民初02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名下的房屋进行了保全查封。经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案外买受人***各方同意,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作价432万元出让给案外买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12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肥西字第××)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12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肥西字第××)过户给***(身份证号码;
二、相关过户税费由买受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