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23民初251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合肥市华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肥西大市场**,注册号340123000035694(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合肥市华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