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终11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普福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以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绍康、宋泽军,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胡基云,浙江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控西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第**、第**/div>
法定代表人马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涛,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iv>
法定代表人叶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新阳、方大明,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顺达伯耐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北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以福,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电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控西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顺达伯耐特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明,原审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向顺达电梯公司送达一审判决书,后顺达电梯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向顺达电梯公司依法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其于上诉期满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74元,但顺达电梯公司迟至2017年1月16日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174元。本院认为,顺达电梯公司未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其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时间已经超出指定的期限。顺达电梯公司辩称系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场地装修和一审委托代理律师怀孕等原因导致超期交纳二审诉讼费,该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顺达电梯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已经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
审判长 俞建明
审判员 余江中
审判员 石清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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