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2434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控西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79323537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09号第8幢、第9幢。
法定代表人:马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林芳、倪俊卿,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862647904,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4幢5层501-516、518室。
法定代表人:郑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中控西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中控西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控西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控西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48元,减半收取757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574元,由原告浙江中控西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贤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柴建水